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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大學生舉報父親包二奶 被判犯侮辱罪管制兩年

新聞來源:新華通訊

濟南女大學生王靜自建“反包二奶”網站,揭露父親王志華“包養”李翠蓮一事有了最新進展。2月5日,定陶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送達當事人手中。法院認定王靜構成侮辱罪,判處管制兩年,王靜要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刪除其開辦的“父親不如西門慶”網站、“反包二奶”網頁上所有侮辱李翠蓮的文章。但該判決要在十天的上訴期過後,當事人不上訴才能生效。

2006年8月14日,李翠蓮以王靜犯侮辱罪、誹謗罪為由,向定陶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李翠蓮的代理人指出,由于王靜的惡意炒作,王志華“包養”李翠蓮一度成為社會熱點,搜索的相關網頁達500多頁。王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,故意捏造事實,侮辱、誹謗李翠蓮,給其人格、名譽造成巨大傷害,造成嚴重社會影響,情節十分惡劣。

王靜辯稱,網民在她的網站上發表的言論代表網民的意見,不是她指使誰去寫的。她反映李翠蓮和王志華有不正當關係,雖沒直接證據,但有間接證據。其父母離婚後,她仍說父親是“包二奶”,實際上,她在網上發表的文章反映的是父母離婚前的問題。因此,請求法院駁回自訴人的訴訟請求。

法院經審理查明,王靜自辦“反包二奶”網頁,後通過注冊開辦了“父親不如西門慶”網站,將自己向有關紀檢部門舉報的材料在網上公布。在其撰寫的文章中,使用了若幹侮辱李翠蓮的語言。案結前,王靜未將相關文章在網站上刪除。

法院認為,王靜的行為,侵犯了李翠蓮的名譽權,使李翠蓮的名譽受到傷害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侮辱罪。王靜在網站上發表的文章中有誹謗李翠蓮的內容,但主要是對李翠蓮進行了侮辱,其誹謗李翠蓮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。因此,自訴人指控王靜犯誹謗罪不成立。

 ■新聞回放

2003年初,李翠蓮陪同父親來齊魯醫院治病,由王志華幫忙在濟南租賃了房屋,由此引發了王志華夫妻間的矛盾,2005年,二人被判離婚。王靜先後兩次進京到中紀委舉報父親“包二奶”,後又創辦網站,在網上公開父親與第三者的“劣跡”。此舉引起網民的極大關注。面對女兒的舉報和聲討,王志華最初一直保持沉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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