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來源:新華網
20歲女孩洪某沒有拿結婚證就和大自己20歲的男朋友宋某同居,生下一女兒後,洪某拋下年僅2歲的女兒,和另一男子登記結婚。2歲的幼兒狀告自己的母親要求其承擔撫育責任。
據介紹,2002年7月,年近四旬的宋某與年近二十的洪某經人介紹相識,相識後雙方都覺得對方不錯,在互有好感的情況下未登記結婚即同居生活。2004年1月,洪某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,宋某中年得女萬分欣喜,全家人也都沉浸在一片幸福之中。然而,草率的同居最終阻止不了性格的差異、觀念的衝突、年齡的懸殊所帶來的無休止的爭吵與糾纏,2005年12月,這對同居生活了3年多的“夫妻”最終分道揚鑣,洪某棄女離家,並在2006年與他人登記結婚。
幼小的女兒需要父母細心的呵護,然而,宋某一人無力承擔撫育女兒的責任。在這種情況下,宋某找到洪某,想讓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,但洪某認為孩子雖然是自己生的,但她和宋某之間只是同居,她在法律上沒有撫養這個非婚生女的義務。雙方多次協調,但都以失敗告終。無奈之下,2歲的幼兒只得將自己的親生母親告上法庭,要求洪某盡撫育義務。
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:洪某每月給付非婚生女撫育費150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