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尼籍女看護「愛咪」控告遭雇主張姓商人長期蹂躪,但法官查出阿咪與張採「女上男下」方式做愛,被老闆娘發現,再三向老闆娘道歉,事後才由志工報案,合議庭並查出「愛咪」在合約到期後,卻仍再返台為張工作,難證明雇主利用權勢性交,判決他無罪。
27歲的「愛咪」9年前來台,照顧張姓商人的年邁母親,兩年前張的妻子聽到愛咪房間內,傳來女孩「叫春」聲,把門推開,發現老公與愛咪在做愛,她當時不知所措,又把門關上。
張姓商人嚇得躲在衣櫃內,而「愛咪」再三向老闆娘說對不起,並稱這是第一次與老闆發生性關係,強調她「不可能愛上老闆」,說完後迅速離開張家。
「愛咪」隨後向志工哭訴,說6年前僱主趁家中無人時,強拉她到他的房間內性侵害,奪走她的貞操,自此後食髓知味,經常趁老闆娘外出時性侵害她,並要求她不可告訴別人,否則送她回印尼,她怕被遣返,遭長期性侵,經志工報警。
張嫌否認強暴,辯稱與「愛咪」發生性行為,均是兩情相悅;合議庭查出,「愛咪」來台擔任看護工的合約到4年前期滿,返回印尼時,卻將大批個人衣物留在雇主家,張嫌答應加薪2000元後,又到張家擔任看護工,若是遭性侵害,怎會再度入虎口?
合議庭查出,「愛咪」來台後,即有手機對外聯絡,平時可自由外出,倘遭張嫌遭性侵害,長久以來豈會不報案,偏偏挑在被老闆娘看到後才報案?不合常理,法官判決張嫌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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