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二讀通過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修正草案,其中最特殊的是「狗仔隊條款」,此法若三讀,往後八卦媒體報導名人緋聞或隱私時,必須「告知當事人」…..
試想….以後徵信社的狗仔偷拍跟監外遇者…..然後還要跑去跟人家報備:sir,請問你帶辣妹上汽車旅館的這個影帶,能讓你老婆看嗎? 能不能撥? 這個蠻尷尬的…..叫徵信社和狗仔,怎麼混?
根據草案,如果媒體沒有告知或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,可罰二至五十萬元;如損及他人利益,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如果是意圖營利,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單一事件最高甚至可求償達兩億元。
多名電視新聞台高階主管擔憂個資法修法,三讀通過帶來影響,趕赴立法院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,希望暫緩修法。
的確….許多媒體和狗仔靠著挖出真相和隱私報料,立足於新聞界,外界也質疑個資法訂立後…將有違新聞中立和自由的權利,目前無人想出中立的解套方案,所以立法院也暫緩個資法的三讀議題;直到想出配套方案才會繼續修法表決。
據了解此法不止對媒體報導個人資料做限制,連媒體「蒐集或處理」個資的過程,若非法律明文規定,或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條件,都可能違法;未來像狗仔隊偷拍以及運用徵信社資源,勢必面臨適法爭議,對媒體報導生態影響甚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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